第一期:新在【完善立法目的、扩充上游犯罪】
【完善立法目的】
1、法条体现: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法条解读
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维护“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作为金融机构而言,更是要把“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看得重、做得好。因此此次新《反洗钱法》立法目的的修订,不仅凸显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而且也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指示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了新时代反洗钱工作的目标。
【扩充上游犯罪】
1、法条体现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法条解读
旧《反洗钱法》中将洗钱罪的定义局限在“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当前打击洗钱犯罪实践的需要,对此新《反洗钱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犯罪”,使得洗钱罪的内涵更丰富。这既对应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等洗钱罪刑罚体系,满足国际条约和国际标准有关反洗钱上游犯罪的要求,也有利于金融机构监测所有涉嫌犯罪资金的流动,更好发挥反洗钱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期:新在【明确工作原则、转变监管理念】
【明确反洗钱工作原则】
1、法条体现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2、法条解读
这意味着反洗钱不单是金融领域“单打独斗”的工作,而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整个社会“团结奋战”。通过将反洗钱工作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能够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方向与国家发展的大方向保持一致,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转变监管理念】
1、法条体现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法条解读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引入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取代了原有的“规则为本”方法。这既与国际反洗钱理念相对接,也是新时代下反洗钱工作的必然选择。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种转变要求金融机构为不同类型的客户“量身定做”风险管理措施,而非机械地遵循统一的标准。
第三期:新在【新增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
1、法条体现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法条解读
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识别要求早在《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而且2024年4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联合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
新《反洗钱法》在235号文、164号文和《管理办法》《备案指南》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落实了以上要求。
第四期:新在【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
1、法条体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法条解读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新《反洗钱法》将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扩大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新《反洗钱法》也明确将金融机构的“客户”也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即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当然,根据“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新《反洗钱法》在赋予客户配合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客户救济权,即客户有权对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异议、投诉、诉讼。
第五期:新在【新增“红线”违法行为处罚情形】
1、法条体现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2、法条解读
相比较旧《反洗钱法》,新《反洗钱法》增加了金融机构“红线”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 增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2) 增加“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3) 增加“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4) 增加“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5) 增加“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