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您在使用或终止我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前,我们需要向您特别说明:
一、我司提供的所有交易、行情软件均为第三方厂商开发,且行情软件由第三方厂商运营,交易及行情软件可能因软件自身的缺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通讯线路中断或人为操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您的期货交易发生损失;
二、我公司为规避交易风险,只允许您使用一种交易系统。若您选择恒生交易系统以外的系统时,我们将视为您同意放弃使用恒生交易系统作为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的一切权利。期货账户的风险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请以我司恒生交易系统为准。
三、我公司网站上所发布的行情及交易客户端软件,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发布行情及交易软件同时还配发了《软件使用说明书》。请您认真阅读,谨慎选择。
四、请您在下载和使用中粮期货的网上交易软件之前,务必注意加强自身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自身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
五、本揭示书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我已阅读并知晓使用软件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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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时间:2021.03.31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3-19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企业客户,丰富场外衍生品业务履约担保品种类,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是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接受客户以其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履约担保品的行为。 

  第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接受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备案场外衍生品业务; 

  (二)已备案基差贸易、仓单服务业务,或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上述两项业务 

  (三)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客户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仓单,应为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标准仓单市值计算按照交易所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规则执行。 

  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实际充抵场外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不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五条 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额度仅作为场外业务履约担保,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将其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客户。 

  第六条 以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客户应具有真实风险管理需求,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为客户高杠杆投机行为提供便利。 

  第七条 客户应通过期货交易标准仓单系统,办理标准仓单转出;风险管理公司确认标准仓单入后,给予客户相应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充抵额度。 

  场外衍生品交易终止或当满足双方约定条件时,风险管理公司应通过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系统,办理标准仓单手续,标准仓单转回至客户。 

  第八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标准仓充抵场外衍生交易保证金相适应制度方案、内控流程、风措施使其可以有效执行 

  第九条 充抵额度占用期间,风险管理公司应对标准仓单可充抵额度进行核算,妥善管理因标准仓单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严格落实场外保证金追加制度流程。 

  第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设定与资本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充抵规模和风控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仓单品种集中度和单个客户充抵规模等。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违约情形下标准仓单及对应现货的处置方案及流程,妥善处理客户违约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存续交易到期终止。 

  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公司接受客户使用标准仓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前,应向协会报送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根据协会的相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报送义务。 

  第十五条 协会依据本细则对风险管理公司接受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进行自律检查,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风险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的批评警示: 

  (一)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至规定,未按规定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 

  (二)违反本细则第八条十一条规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未有效执行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报送义务;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风险管理公司作出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训诫、公开谴责纪律惩戒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接受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充抵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 

  (二)未妥善处理客户违约风险,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 

  (三)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