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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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揭示书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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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二)——丁某环、朱某洗钱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11.30

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

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明确了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中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丁某环、朱某洗钱案

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丁某环,女,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朱某,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鹿某,男,某公司业务员。

上游犯罪:20139月至2017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华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48亿余元。

洗钱罪:20156月至20169月,丁某环、朱某担任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资款投资成立的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白某青用非法集资所得7000万元收购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并以其儿子名义持有众某公司股权。当时捷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进入公示阶段。20168月,华某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为隐匿资产,指使丁某环、朱某虚假出售以其儿子名义持有的众某公司股权。

丁某环请朋友鹿某以虚假收购股权的方式帮助代持众某公司股权,并承诺支付鹿某5万元好处费。2016119日,鹿某与白某青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鹿某。为制造鹿某出资收购股权假象,丁某环、朱某将白某青提供的现金200万元存入鹿某账户,再由鹿某转至白某青控制的账户,伪造虚假交易资金记录。此外,丁某环、朱某还犯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等犯罪。

判决结果:20211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洗钱罪判处丁某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以洗钱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三百五十四万元。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