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您在使用或终止我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前,我们需要向您特别说明:
一、我司提供的所有交易、行情软件均为第三方厂商开发,且行情软件由第三方厂商运营,交易及行情软件可能因软件自身的缺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通讯线路中断或人为操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您的期货交易发生损失;
二、我公司为规避交易风险,只允许您使用一种交易系统。若您选择恒生交易系统以外的系统时,我们将视为您同意放弃使用恒生交易系统作为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的一切权利。期货账户的风险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请以我司恒生交易系统为准。
三、我公司网站上所发布的行情及交易客户端软件,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发布行情及交易软件同时还配发了《软件使用说明书》。请您认真阅读,谨慎选择。
四、请您在下载和使用中粮期货的网上交易软件之前,务必注意加强自身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自身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
五、本揭示书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我已阅读并知晓使用软件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请输入关键字
确定
“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九十七|湖北“4·11”非法经营POS机洗钱案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1.11.11

湖北“4·11”非法经营POS机洗钱案

介绍

该案系涉案嫌疑人交易触发某国有商业银行反洗钱监控系统甄别模型引起反洗钱人员关注,经反洗钱部门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以该罪名起诉。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某国有商业银行发现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异常,该账户从20141213日至2015826日,累计发生交易504笔,金额5937万元。其中借方发生251笔、金额2968万元,贷方发生253笔、金额2968万元。资金从POS机划出后几乎全部转给公司法人周某,交易金额很大而账户余额较小,交易全部在网上银行进行,没有现金交易。该行于201610月向反洗钱部门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部门随后将该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荆门市公安局。侦查期间,反洗钱部门多次组织辖内商业银行协助查询涉案商户及涉案信用卡情况,并提请上级部门协调支付机构及相关银行配合公安机关查询。

2014年6月至20165月,犯罪嫌疑人周某通过自行申办或指使他人申办,先后以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某电器经销部名义向3家银行机构申办4POS机,以荆门市奥某某专卖店等27家商户名义向7家支付机构申办27POS机,并从袁某等处获得6POS机。2014年61日至2016519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使用上述37POS机,用于经营信用卡套现、代为还款( 养卡) 业务,并先后雇用周某某、徐某某负责接待信用卡持卡人,使用犯罪嫌疑人周某提供的资金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养卡,按套现、养卡金额的0.5%~0.8%收取手续费。其间,共为2639张信用卡套现、养卡23192次,经营总额为24167万元,收取手续费获利135万元;其中,套现、养卡业务登记表中明确记录的套现经营额为2442万元。

案例评析

1)案件资金交易特征

①注册资金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符。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自20141213日起,至2015826日该公司累计收付504笔,金额累计约5937万元,经营规模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②单位注册地址实地调查, 企业不存在。2015年826日报告行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址是一个临街的十几平方米的小门面,现正在准备拆迁。该公司营业执照注明公司经营汽车销售、汽车及摩托车零配件、建材销售、汽车装饰、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但是现场却没有货物货场以及相应设备。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实际交易严重不符。

③资金来源可疑。分析荆门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201412月至2015年8月,资金基本由工商银行内部户转入,详查内部户交易信息,其中POS机划入242笔,累计金额2875万元,且基本为信用卡刷卡交易。

④公转私特征明显。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每天都有几笔POS机刷卡资金发生,单笔金额较大,刷卡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给周某,然后分散转付其他个人,资金大进大出,过渡明显。

⑤刷卡客户交易呈一定周期性。调取荆门市万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信用卡消费客户交易明细,发现该部分客户信用卡交易一般于每月还款后的当日或次日即通过在万某公司、楚某石料厂、祥某农业有限公司、邪门东宝区某电器经营部等公司POS机消费将款项套取,呈现出较强的规律性,且上述4家公司均频繁出现在22名客户的信用卡交易对手中,呈现出一定关联性。

2)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了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上存在的漏洞。

①客户尽职调查缺位。业务关系存续期,收单机构持续识别缺位。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作为收单机构,在发展特约商户安装POS机后,没有定期对POS机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巡检,使得周某可以同时持有37POS机用以套现养卡,这与收单机构特别是支付机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未尽职有不可推脱的关系。

②资金交易监测失灵。按照要求,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POS机以及信用卡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信用卡套现、养卡行为。在本案侦办过程中,除1家银行机构主动发现报告外,其他9家收单机构均未报告,表明这些机构在信用卡套现分析监测上履职不到位或是未将信用卡交易异常交易监测系统与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联网,监测到的信用卡异常交易仅在信用卡管理部门处理,未报送反洗钱部门;或是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监测指标阈值设定不合理,未能监测到相关异常交易。

③内部控制失位。从本案来说,显然大部分收单机构在业务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反洗钱监测分析以及内部业务监督检查上,都存在内部控制缺位的问题。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