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临沂市公安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移送的一起涉嫌盗刷银行卡的案件,涉及金额860万元。临沂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盗刷资金被黄某权等人多次转移和清洗,涉嫌洗钱犯罪,随即对黄某权等人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并请求反洗钱主管部门予以协助调查。该案最终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4年10月,临沂市公安局接到北京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常年居住在新加坡的商人陶某的银行卡在2014年10月20日被从POS机盗刷860万元。随后临沂市公安局成立了“10·20 特大伪卡盗刷案”专案组,挂牌督办。侦查过程中发现被盗资金由黄某权等人进行多次转移和清洗,涉及洗钱犯罪,随后向反洗钱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请求协助调查。
(2)反洗钱调查情况
反洗钱主管部门查清了主要犯罪嫌疑人黄某权、梁某文、吴某光、梁某凤4人在广州、深圳两地的开户以及交易情况,共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5家银行,调查账户11个,交易流水4200余笔,累计交易18960万元。
(3)侦查情况
黄某权在明知该860万元系盗刷他人银行卡赃款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某海、伍某福、王某伟等人将盗刷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罗某进等人的账户进行兑换、清洗。2015年5月,公安部门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海、伍某福、王某伟、黄某权等12人抓获归案,查扣银行卡5张、银联POS机3部、手机32部、手提电脑1台,冻结涉案资金260余万元。
(4)审理情况
最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44.3万元予以追缴。
★案例评析
(1)案件资金交易特征
一是作案手段是通过复制受害人银行卡后用POS机进行盗刷,被盗刷资金通过多个账户频繁转入、转出或兑换成港元进行清洗。
二是涉案账户较多,资金交易频繁,金额巨大,以网上银行和POS机为主要交易方式。
三是资金交易区域涉及广东、中国香港等地,主要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2)案例启示
一是洗钱犯罪趋于专业性、团伙性。该案犯罪过程有组织、有预谋,分工明确,形成骗取POS机、伪造银行卡、盗刷、提现洗钱一条龙的犯罪链。
二是POS机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存在洗钱风险隐患。个别金融机构在POS机办理过程中,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风险把控能力极弱,造成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姓名领取POS机的情况发生。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