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5年11月,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现惠州大亚湾某石化公司销售额增速快但增值税税负率低,其供货商及客户基本上不是在惠州注册成立的企业、“两头在外”特征明显,客户大部分是终端生产商,大量采购使用ABS塑胶粒、塑胶颗粒等化工产品与经营范围不匹配,综合分析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向本地公安机关通报了上述情况。2015年11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16年1月,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2)反洗钱调查情况
2016年6月,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向反洗钱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反洗钱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调查涉及账户100余个。同时,与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情报会商5次,分析交易数据30余万笔,协助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摸清了涉案银行账户交易结算方式、银行账户资金运作特征等,精准锁定涉案重点银行账户。
(3)侦查发现情况
经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起,犯罪嫌疑人欧阳某全冒用欧阳某权的身份成为某石化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某石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以收取一定点数手续费的手法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830份,发票金额6.35亿元,税额1.08亿元,价税合计7.43亿元。具体操作流程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青岛某丰达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兴县某祥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后,再向广东、广西、江西、江苏等9个省市共39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评析
(1)案件资金交易特征
一是成立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某石化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会计账目上无列支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实为空壳公司。
二是销售额剧增但增值税税负率低。某石化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增值税申报数据均为零,于2014年度申报销售额为1.9亿元,2015年1~11月申报销售额为4.4亿元,但2015年1~7月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002%。
三是跨地区跨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以某石化公司、深圳市前海某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惠州、深圳等地区开立3个对公银行账户,并以多个个人名义在深圳、惠州、东莞、中山、茂名等地的不同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同时还冒用他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且均开通网上银行。
四是交易频繁且交易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控制的3个对公账户在2014年至2015 年共发生交易7299笔,金额32.16亿元;其个人账户交易也较为异常,如欧阳某权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至2015年共发生交易3876笔,金额17.93亿元。
五是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对公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某石化公司的1个银行账户在2010年7月1日开户,2013年全年未发生交易,从2014年3月至2015 年年末频繁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交易5303笔,交易金额18亿元。六是资金交易快进快出,且频繁发生“公转私”交易。犯罪嫌疑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对公账户资金到账后一般在2分钟内直接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此也会出现大额频繁“公转私”交易特征。如某石化公司的1个银行账户从2014年3月至2015年年末发生“公转私”业务1791笔,金额8.14亿元。七是交易资金呈现跨行、跨区域流动。犯罪嫌疑人的“客户”主要是在深圳、东莞、青岛、柳州等地,因此银行账户多次出现跨区域交易,且跨行交易也较为频繁。八是资金具有回流特点。某石化公司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交易资金划转呈现回流特点,中间人主要包括江某喜、刘某、彭某来、吴某坤等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资金划转流程为反向操作。
(2)案件启示
反洗钱主管部门应指导金融机构不断完善相关风控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公转私”现象,对于不合理的“公转私”现象,应及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时发现可疑情形,及时报送可疑交易。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