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川公司新型犯罪手法骗税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某商业银行上海某支行临柜人员在整理客户企业银行回单时,发现竹川公司回单极多。通过了解发现,该企业4月至5月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账户划款687笔,共计3375万元,用途为差旅费,每笔款项均为4.99万元,具有明显的逃避监管的意图。经调阅开户资料,发现其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资金交易与其注册资本明显不符,于是及时向上海反洗钱部门报告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部门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该企业交易有明显逃避监管和资金监测的嫌疑,同时以差旅费名义将单位账户资金向个人账户转移,与企业从事的信息科技业务明显不符。通过对竹川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个人账户的反洗钱调查,发现竹川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上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只要收到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结算款项后,采用贷记凭证、网上银行两种途径以劳务费每笔4.99万元的形式转给李某、刘某、符某、章某等9人,这些人再将资金集中到李某账户,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李某再转给深圳若干个人账户,金额几十万元不等。反洗钱部门认为上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竹川公司将进出口贸易中获取的利益分散转入个人账户,存在偷税的嫌疑,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移送了该可疑交易线索。根据上述线索,上海警方对维珍公司、竹川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系竹川公司股东、经理,章某系维珍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竹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竹川公司、维珍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国家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出口退税政策,于2006年3月至 2007年12月,由李某以竹川公司向维珍公司按单价5.6万元销售“竹川票据打印软件”的名义,为维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7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503亿元,税额人民币3414万元。维珍公司从中国香港购得一板卡设计图,并自2006年起在深圳赛格电子市场两个摊位加工后购买板卡2000余块(每块价格8千元),同时将竹川票据打印软件部分源代码写入该板卡,以每块1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科实公司,由其出口给李某介绍的香港星顺公司、香港奥斯陆公司等。待科实公司收到香港公司的汇款结汇后,通知维珍公司开具相应销项增值税发票,共计2.06亿元,申请退税2900余万元。2008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李某和章某。
★案例评析
本案是金融机构发现并破获新型犯罪的典型案件:首先,商业银行柜员发现可疑后,及时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其次,反洗钱部门深入调查分析,揭示了隐藏在资金交易过程中的诸多疑点,抓住了该案的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最后,警方高度重视可疑线索,迅速立案侦查,揭开了犯罪的实质。此外,该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软件产品特殊的成本结构和定价特点骗取出口退税,其手法新颖,在全国尚属首例。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