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该案由保险业金融机构直接报案触发,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5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 ( 四 ) 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与B保险公司同事闲聊得知,该公司有同样追尾碰撞玻璃的案件,随后将该信息找出对比,发现被撞货车车牌均为青AU××××号,车主为陈某某,以此怀疑是人为事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B保险公司李某接到青BF××××别克车追尾报案后,B公司给王某某理赔29360元。经进一步核实,碰撞痕迹与事实不符,发现王某某以同样方法向不同保险公司进行过理赔,有诈骗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博文路经营了一家汽车玻璃装潢店,因玻璃不好销售,便预谋通过制造人为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遂从他处借到车牌为青BF××××的别克轿车,找被告人王某某 ( 系其妻弟 ) 商量后,以王某某名义于 2014年4月29日,在B保险公司购买别克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同年5月13日,王某某驾驶装载着玻璃的青AU×××东风牌货车,陈某某驾驶别克轿车,在西宁至平安7000米处,别克车追尾撞向货车,造成16块所载玻璃受损,保险公司于5月22日赔付理赔金额款人民币27360元。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又在A保险公司购买青A5××××长安牌面包车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6月3日,陈某某驾驶青A5××××长安牌面包车,王某某驾驶青AU××××东风牌货车,在本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车管所十字路口处,陈某某让王某某在此慢车调头,其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所载玻璃受损,随后进行索赔。A保险公司于9月10日以电子转账方式将理赔赔付金额款55260元汇至以王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账户。所得赔付款用于陈某某偿还汽车玻璃款及装潢店租房费用。
★案例评析
犯罪手法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是关注理赔环节的洗钱风险,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理赔环节,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好事故的尽职调查,提升识别客户人为制造事故的能力,防范客户通过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风险。
二是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理赔信息共享机制。本案中陈某某在一家保险公司骗保成功后之所以短时间内运用相同的手法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骗保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未形成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加强保险业宣传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重点加强保险业洗钱类型、洗钱特点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氛围,提升从业人员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进而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