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某诈骗洗钱案
★介绍
云南省师宗县某农村信用社在内部审核中发现,部分贷款手续存在异常。经调阅视频录像资料、比对笔迹后发现客户信息系冒用,贷款资金存在严重违约风险。农村信用社立即报案并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介入调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促使案件迅速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及其妻子苟某某。2015年6月15日,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对苟某某洗钱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云南省师宗县某信用社原信贷员姚某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原贷款人身份信息资料冒名贷款等手段进行贷款诈骗共计43笔,合计金额327万元。自2014年5月29日开始,姚某某分批多次现金存入其妻苟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合计存入171万元。苟某某将转移资金于2014年6月6日在云南省曲靖某汽车公司刷卡26.5076万元购买一辆丰田汉兰达黑色越野车;2014年6月20日刷卡33.3769万元,在云南省宣威市某小区购置房产一套,落户在其儿子名下;2014年7月4日分两次刷卡63.8万元购置564平方米土地。其余60.5655万元用于购置家具、房屋装修、还债、消费等,苟某某共帮助丈夫洗钱184.25万元。
被告人苟某某明知资金是其丈夫姚某某实施贷款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向姚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将姚某某转移到自己账户上的资金和从姚某某处直接拿走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4.25万元用于购车、购房、购地产、购家具、房屋装修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有洗钱罪。
★案例评析
(1)将现金存入银行。具体手法以多批次、小金额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现金存入银行,逃避大额现金交易报告等有关规定的限制。自2014年5月29日至9月11日,姚某某在12个交易日交易38次,将现金存入其妻苟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累计金额171.25万元,刷卡消费4次,购置车辆、房产、地产,共消费123.6845万元。其中,单日交易次数最高的达8次之多,单笔交易金额为5万元的有24笔。
(2)为亲属提供信用卡账户。苟某某与姚某某是夫妻关系,在明知丈夫的资金是贷款诈骗所得,还为其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利用亲属账户洗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洗钱手段。
(3)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在本案中,2014年5月29日至6月6日,9天内交易8次,存入现金34.8万元,2014年6月6日刷卡消费 ( 购置车辆 )26.5076万元;2014年6月16日至20日,5天内发生交易10次,存入现金36.7万元,刷卡消费 ( 购置房产 )33.3769万元。
(4)利用信用卡在额度内可以透支的特点,先集中转出再分散转入。2014年7月3日至4日,2天内交易8次,存入现金33.8万元,刷卡消费 ( 购置地产 )33.3769万元,2014年8月1日至9月11日,42天内交易15次,存入现金65.95万元。
(5)在整个洗钱过程中,主要交易方式是非面对面式交易,通过ATM和POS机完成资金的转移。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