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马某杰销售虚假的“日日赢”系列理财产品,允诺高额回报,并通过口口相传、门店介绍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款。其间,被告人马某、马某杰雇佣被告人黄某彬、潘某华(另案处理)担任惠南门店负责人,宋某琳(另案处理)、乔某(另案处理)担任周浦门店负责人。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妹、马某国将本人浦发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8家银行共计14个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被告人马某使用,至2017年4月,马某陆续转入上述银行卡的集资诈骗所得共计1060万元。其间,被告人张某妹、马某国按照马某的要求陆续取现总计约1060万元。此后,被告人张某妹、马某国又按照马某的要求藏匿上述赃款。被告人张某妹联系桂某花后,存在桂某花名下2张银行卡各240万元、210万元。被告人张某妹联系被告人金某国取走415万元现金并藏匿在其家中浴室天花板上面,后被告人马某国再运送200万元现金至金某国家里,金某国让周某将其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并取得存单3张。2017年7月,被告人金某国得知被告人张某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将3张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交给被告人马某国藏匿。随后,又将200万元现金退还给马某国后转交被告人张某林藏匿,余款215万元现金继续藏匿在其家中浴室天花板上面。2017年9月初,桂某花得知被告人张某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联系被告人马某国退钱,被告人马某国与被告人张某林商量后,由张某林联系被告人庄某妹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桂某花将存在上海农商银行施湾支行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40.345万元转入被告人庄某妹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入桂某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因被公安机关冻结而转账未果。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兰将本人在多家银行共计7个银行账户提供给同案被告人马某杰使用,至2017年5月,马某杰陆续转入上述银行卡的集资诈骗所得共计1740万元。其间,被告人张某兰按照马某杰的要求,在本区相关银行网点陆续为马某杰取现总计数百万元。2017年5月底,马某杰告诉被告人张某兰因公司出事自己要出逃后,被告人张某兰仍按照马某杰的要求藏匿赃款,后被告人张某兰联系其姐姐即被告人张某后,将马某杰集资诈骗所得约960万元现金分多次运至被告人张某家中,被告人张某兰从中拿出7万元送给被告人张某,余款藏匿于被告人张某家中床垫下。
2017年5月底,被告人程某跟随潜逃的马某杰、马某至福建省宁德市后,明知马某杰、马某可能是犯罪的人,仍然使用他人身份证租赁住处给马某杰、马某居住,帮助二人逃匿。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马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马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马某杰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黄某彬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妹、马某国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取现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张某妹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马某国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金某国、张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某国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林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兰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取现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7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明知”是洗钱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之一,认定洗钱犯罪需要准确把握明知认定难题。该案中,法院通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回单、交易明细等一系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妹、马某国、张某兰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取现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明确了主观明知的事实。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