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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三十|丁某团伙受贿洗钱案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1.07.30

丁某团伙受贿洗钱案

介绍

2013年7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某银行行长陶某贪腐案时,发现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丁某有重大行贿嫌疑,最终查明涉案人员40多人,通过多种渠道清洗受贿资金。2015年1月至20171月,岳阳市及辖内县( ) 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丁某、曾某、顾某、周某4名人员判处“洗钱罪”,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丁某曾任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高管局) 财务处副处长兼融资支付中心主任、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财务总监、高速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省高管局从某银行贷款50亿元。根据约定,省高管局应向该银行行长陶某支付约2亿元的融资好处费。为便于支付该融资费,丁某以曾某的名义,出资10万元购买了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曾某任该公司总经理)2009年5月,省高管局下属全资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材料供应业务的前提下,以材料供应业务利润预付费的名义转账1500万元至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丁某安排曾某将1000万元转至陶某朋友的上海某公司账户,300万元转至其他受贿人员控制的北京某公司账户,200万元留作公司报酬。

2009年,丁某向某信托公司索要好处费2088万元。为转移资金,在丁某的示意下,顾某及某银行员工陈某某成立白杨公司。2009年7月至20128月,某信托公司以虚假资金现场监管费的名义,将2088万元好处费分11 次转账至白杨公司。之后,顾某根据丁某的指令,将上述好处费转入多个账户。2010年,丁某从某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受债券承销回扣60万元。根据丁某安排,顾某借用白杨公司名义,通过签订虚假财务顾问合同,将60万元汇入白杨公司账户。至案发,该60万元一直在白杨公司账上。2009年,丁某伙同他人帮助某信托公司、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承担某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中谋取利益。丁某为此分别索要795.7万元、3231万元的好处费,并指使周某等人开立账户将上述赃款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洗钱。在丁某指使下,20097月至20114月,周某账户共计接收资金1315.9万元;向他人转移丁某受贿所得赃款1100.9万元;借给他人资金215万余元。至案发时止,周某从丁某安排他人转入其账户的赃款中赚取借贷利息102.3万元。

2015年21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719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2016年1214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2017年118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评析

1)主要可疑特征

一是实施团伙作案。丁某,原为省高管局财务处副处长,掌握管理单位巨额资金的权力,是贪腐犯罪的高危人群。其他犯罪人员主要是与高速公路业务相关的公职人员、与融资业务相关的公司负责人,其中有同学关系、亲戚关系。高速公路项目融资额度巨大,流程复杂,各主体为了共同利益结成利益同盟。

二是借用账户虚增交易。为转移资金,顾某在北京临时成立白杨公司,且只聘用了一名出纳邢某,采用虚假资料在银行开立账户。为增加交易环节,顾某还偷偷用邢某的身份资料在天津成立了四方公司,用于接收转移资金。

三是资金交易有以下特征:①大额转账。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天津四方公司一次性将950万元转到周某的银行卡上。②资金来源单一。北京白杨公司以监管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名义,同高速公路建设公司签订假协议11次,接受受贿资金2088万元,该公司账户没有其他与业务有关的交易。③大量公转私。周某将收到的950万元、顾某将收到的2088万元以及其他受贿资金,分多次从公司账户转到丁某指定的多个个人银行卡内。

2)案件启示

本案案情复杂,集行贿、受贿、洗钱于一体。犯罪嫌疑人将银行贷款主动交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变相收取好处费;利用发放企业债券,向承销公司收取手续费;专门成立新公司,为贿赂款提供资金清洗通道。银行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资金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客户资金交易的来源、性质,关注无实际交易的资金划转,关注公转私资金风险,强化网上银行资金交易的监测。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