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贪污贿赂洗钱案
★介绍
2015年2月9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终审裁定,判处谭某犯“串通投标罪”罚金40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基本案情
谭某系成都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因某大型国有企业项目招标与该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李某结识,并合伙成立公司,获得项目中标,与李某共同在项目中进行利益分成。2007~2009年,根据李某要求,谭某以其妻子、姐姐的名义先后在中国香港开立了两家离岸公司银行账户借给李某使用。李某通过控制、使用这两家离岸公司账户大肆收受、转移贿赂款折合2800余万港元。2010年,李某出逃后,谭某派人查询了上述两个账户,发现共有折合2200万港元未转移,便安排专人到中国香港将上述赃款1800余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回国内,在公司员工张某5家银行卡账户上藏匿,后被有关部门冻结。
★案例评析
(1)出借账户,掩护非法收入。被告人谭某在这起洗钱案中将两个在中国香港开立的离岸公司账户出借给李某,李某将该账户用于收受、转移贪污受贿资金转移到境外。
(2)开立离岸账户,向境外转移资金。此案涉及的两个账户都是被告使用其亲属身份在境外设立公司,再以公司名义在中国香港开立的离岸账户,用于向境外转移资金。
(3)利用地下钱庄将资金转回国内,藏匿资金。案发后,李某潜逃国外,因担心人民币升值,谭某又利用地下钱庄将李某资金转回国内,以他人身份藏匿在5个银行账户中。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