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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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洗钱典型案例之二十七|李某某贪腐洗钱案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1.07.27

李某某贪腐洗钱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与张某某结识。张某某曾历任中共天津市A区区委书记、B区区委副书记等职务。2018年6月,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2007年至2015年,李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的钱款为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按张某某要求,将张某某妻子交予其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3万元存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并于事后将存单交予张某某妻子。2017年9月,因张某某被纪检机关调查,李某某按照张某某要求代为保管上述银行存单。2017年121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416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处理意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根据李某某供述,其与张某某在2003年结识后,多次请求张某某利用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均予以重金酬谢,可见,李某某对于张某某受贿的犯罪行为是明确知情的。结合李某某妻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妻子交予李某某的903万元现金均为别人所送,足以证实该笔钱款的来源。另外,对于903万元这一资金数额,已明显超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收入的范围。因此,可推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钱款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掩饰、隐瞒这些钱款的来源和性质,仍为张某某提供资金账户,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罪2018年101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洗钱罪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2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采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5 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犯罪数额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交予其钱款系受贿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为张某某掩饰、隐瞒钱款共计人民币903万元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诉人李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多名证人证言,银行存单,存取款凭证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李某某实施了洗钱的犯罪行为,虽然李某某否认其构成洗钱罪,但其辩解理由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9年3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是受贿所得,仍然以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