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某峰系原民和县某局局长马某川( 已于2020年3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之弟。2015年,马某川先后在自家及其办公室,将181万元人民币交由马某峰保管,马某峰将上述款项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理财,理财收益达6万余元,此后,马某峰将理财的银行卡、存折分别转交马某川之子马某东、之妻李某兄。2016年,马某峰替马某川购买西宁市某家属院价值85万元的一套房屋,交付了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马某川将85万元人民币归还马某峰,此后,马某川又陆续将80万元人民币交由马某峰保管,2018年,马某峰将上述款项替马某川购买西宁市某商铺,并将该商铺登记在李某明( 李某兄的之弟) 名下。
民和县法院认为,马某峰明知其兄马某川交给自己保管的巨额财产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为马某川提供资金账户、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马某川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马某川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转移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数额达354.0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马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预交罚金30万元,且已向海东市监察委员会缴纳赃款183万余元( 该款项已由海东市监察委员会收)。被告人马某峰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是青海省首例洗钱案件,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贪官家属参与洗钱的违法行为,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为反洗钱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