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0年5月以来,时任南昌市生米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熊某将通过拉拢村委会主任朱某槐等人为其左膀右臂、指使侄子熊某等人成立搬运队等手段,逐步形成了以熊某将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年底,熊某将告知南昌市某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某翔、副总工程师张某造,新建区人民政府将在网上拍卖某村范围内一块土地,自己可以通过运作使南昌某亿公司以底价购得该宗土地,但需收取“活动费”。被告人曾某系熊某将的朋友,2014年1月29日,根据熊某将的要求以江西某胜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接受了南昌某亿公司人民币500万元的转款作为前期活动费。为了顺利获取后续“活动费”,熊某将于同年3月6日安排朋友陈某胶与张某造的妻子洪某荟合伙成立江西某田实业有限公司,后与南昌某亿公司的子公司南昌某亿九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总价为4358万元的《南昌市某亿九龙湖锦绣路项目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南昌某亿公司于2014年4月1日、9月5日、9月22日、12月10日以支付合同“工程款”的名义转款至江西某田实业公司账户14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将指使,采取提供、使用上述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将将上述赃款在罗某红、朱某槐、张某造等人名下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2016年11月1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将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曾某得知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以江西某胜公司的名义与南昌某亿公司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书,意图为熊某将收到南昌某亿公司支付的“活动费”进行隐匿。2019年7月1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案例评析
2010年熊某将当上村书记以后,被告人曾某与熊某将相处密切,多次一起做业务、投资,曾某还带人为熊某将违规当选村书记撑场面,熊某将曾让其去做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其并未实际实施,但其对熊某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明知的。曾某提供资金账户为熊某将接收巨额犯罪所得款项,帮助熊某将巨额犯罪所得款在多个账户进行多次划转,在熊某将涉嫌犯贿赂罪被立案调查后,还签订虚假合同,最终实现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曾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提现等手段隐匿人民币3700万元的来源、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