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您在使用或终止我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前,我们需要向您特别说明:
一、我司提供的所有交易、行情软件均为第三方厂商开发,且行情软件由第三方厂商运营,交易及行情软件可能因软件自身的缺陷、硬件设备故障、网络通讯线路中断或人为操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您的期货交易发生损失;
二、我公司为规避交易风险,只允许您使用一种交易系统。若您选择恒生交易系统以外的系统时,我们将视为您同意放弃使用恒生交易系统作为交易软件进行交易的一切权利。期货账户的风险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请以我司恒生交易系统为准。
三、我公司网站上所发布的行情及交易客户端软件,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发布行情及交易软件同时还配发了《软件使用说明书》。请您认真阅读,谨慎选择。
四、请您在下载和使用中粮期货的网上交易软件之前,务必注意加强自身计算机安全防护,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自身账号、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
五、本揭示书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我已阅读并知晓使用软件过程中带来的风险,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请输入关键字
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五)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时间:2021.04.15

林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
——严厉惩治家族化洗钱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娜,系深圳市菲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某公司)及广州市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某吟,系深圳市雅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平,系深圳市通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真,无业。

(一)上游犯罪

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千克。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

(二)洗钱犯罪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林某娜多次接收林某永交予的现金共165万元,用于购买广东省陆丰市房产一套;2011年,林某娜购买深圳市瑞某花园房产一套,实际由林某永一次性现金支付239万余元购房款。以上房产均为林某娜为林某永代持。2011年至2013年,林某娜提供本人及丈夫的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289万余元,之后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永、黄某平。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使用林某永提供的1050万元,注册成立菲某公司和永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另外,2011年至2014年,林某娜三次为林某永窝藏毒赃,其中两次在其住处为林某永保管现金,一次从林某永的住处将现金转移至其住处并保管,保管、转移毒赃共约2460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其中,2013年至2014年,林某吟使用林某永提供的350万元,注册成立雅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共800万元,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转账给他人7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发放雅某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0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其中,2011年至2012年,黄某平使用林某永提供的200万元,注册成立通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将上述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经营。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提供本人及通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林某永转账或将林某永交予的现金存入上述账户,共计1519万余元,之后转账至双方亲友账户、用于消费支出、购买理财产品,以及支付以黄某平名义购买的深圳市荔某花园一套房产的首付款。

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其中,20109月,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现金60余万元,以其子蔡某胜的名义购买陆丰市房产一套;20115月,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现金670万元,与林某永合伙,以蔡某璇弟弟蔡某墙的名义,购买陆丰市某建材经营部名下4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诉讼过程

2014年819日,广东省公安厅将本案移送起诉。20149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明知林某永、蔡某璇提供的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使用上述资金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经营酒行、车行,提供本人和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符合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同时,林某娜帮助林某永保管、转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9条的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

2015年330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娜以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对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1610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191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针对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要重点审查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资金来往情况,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对涉毒品洗钱犯罪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涉毒资产处理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并加强对适用财产刑的审判监督。

2.广义的洗钱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应当准确区分适用。第一,洗钱犯罪是故意犯罪,三罪都要求对上游犯罪有认识、知悉。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规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来自于特定的上游犯罪,两个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改变资金、财物的性质。第三,适用具体罪名时要能够全面准确地概括评价洗钱行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3.穿透隐匿表象,准确识别利用现金和投资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本质。毒品犯罪现金交易频繁,下游洗钱犯罪也大量使用现金,留痕少、隐匿性强。将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册、公司运营、投资房地产等使资金直接合法化,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办案当中要通过审查与涉案现金持有、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清毒资毒赃的来源和去向,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