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词

【金融知识普及月】 合规交易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案例)

  • 时间: 2019-09-23 09:57:00

违规操作之一:市场操纵

1、什么是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是我国《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操纵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其结果体现在为了获取不当得利而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2、案例一两公司通过对敲操纵交割结算价案

2011年71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两个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螺纹钢1107(Rb1107)期货合约上进行多笔对敲交易,导致该合约价格突然异常波动,盘中最大波动幅度高达5.62%。由于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

的结算价,但最后交易日(715)Rb1107合约无成交量且无买、卖双方报价,Rb1107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引用上一交易日(714)该合约的结算价。甲公司当月持有Rb1107合约多头持仓180手用于交割,甲公司因此在交割环节中,获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该案因涉嫌操纵,随即由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案例二某贸易公司通过自成交影响收盘价案

2009年某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查部在监控中发现,某贸易公司在当日收盘前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锌0908(Zn0908)期货合约,造成Zn0908期货合约收盘价较之前的市场成交价提高了近800/吨。该贸易公司首先以明显高于市价的申报价格挂出卖单,之后在临近收盘前十秒申报买入,通过自成交确保收盘价锁定在高价位上。

经查,该贸易公司与某冶炼厂事先约定,以Zn0908期货合约收盘价作为现货订购合同的交易价。为了在现货交易中获取更高的差额利润,该公司在Zn0908期货合约临近收盘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申报买单将该合约收盘价拉高,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确保申报价格成交,影响了该合约正常价格的形成,制造了虚假的市场行情。其行为构成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

者期货交易量”的违规交易行为。

4、相关法律分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ー,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一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该条第二款:“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同时,《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也将“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作为严格禁止的违规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当日两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的操作下,在同一时间,以相同的价格和相反的方向进行相互交易,扭曲了当日的市场价格,因而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操纵行为。

5、知识点

“对敲”是指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

“自成交”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连续买卖或自我买卖行为。

6、经验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涉案公司意欲通过操纵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价格,赚取不当利润。但经过办案人员的调查,心存侥幸的涉案公司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市场操纵”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触发刑事制裁。市场参与者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机构投资者更应该加强内部控制

及管理。

 

违规操作之二:盗码交易

1、什么是盗码交易?

实施盗码交易的嫌疑人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身控制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进行对敲交易,转移受害人账户内资金,牟取不当利益。

2、案例三方某团伙盗码交易案

2011年113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查部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某期货公司的客户王某与受害人郑某等三人的账户之间多次在远月期货合约上通过对敲转移受害人账户资金,并在事后快速转账取现,非法获利18770元。经查,方某及王某等人涉嫌盗取数个他人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调查发现,在201011月至20111月之间,方某利用“大白鲨”、“波尔”等木马软件,从多名投资者的计算机中盗取了期货交易密码。为了达到侵占他人期货保证金的目的,方某伙同彭某、熊某及谢某等4人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先后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随后利用期货远月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控制的期货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多次对敲远月合约,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自己控制的账户盈利,并在盈利后快速转账取现。经过缜密侦查,涉案嫌疑人于2011年陆续落网,并被依法量刑。

3、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受害人郑某等三人的期货账号及账号内的资金等属于其私人财产。嫌疑人方某通过在王某期货账号与受害人账号之间进行对敲交易,从而达到窃取受害人资金的目的。其获取受害人期货交易账号是暗中进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行为过程中受害人并不知晓。王某提供

期货账户给方某从事犯罪活动,并分得赃款1000元。综合上述情况,方某及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对方某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五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自首、退赔赃款等情况,法院分别判处了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知识点

在盗码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主要方式:一是木马盗码,通过网站漏洞把盗号木马病毒挂上网站,达到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的目的;二是偷窥盗码,即违法犯罪嫌疑人偷听客户谈话,或偷窥到客户记载的账号和密码;三是职务盗码,有些投资者会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操作期货账户,在委托结束后并未修改密码,专业人员将账户密码非法交易给他人。

5、经验总结

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品种的不断创新以及各期货品种成交的活跃,吸引了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然而,其中部分投资者尚不够成熟,对期货市场还不够了解,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他人获取自己的期货交易账号及密码,从而发生盗码交易案件。期货公司应及时提醒开户的投资者,妥善保管并定期

修改交易密码,防止被他人获悉利用。

 

违规操作之三:委托交易

1、“委托交易”有哪些风险?

近几年,期货市场屡次发生因“委托交易”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案件,个别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受托人在操作委托人的期货账户时,与其控制的另一个账户进行对敲交易,造成委托人账户亏损,受托人控制的另一账户盈利,然后再将资金从其控制的盈利账户出金,从而实现盗取委托人资金的目

的。投资者应警惕“委托交易”的潜在风险。

“委托交易”既有个人基于信任委托亲友或“理财专家”进行的,也有机构基于职务关系委托下属员工的。

2、案例四黄某借“委托理财”名义转移客户资金案

2013年3月,期货客户韩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了刘某,并经由刘某将账户委托黄某操作。委托后不久,韩某账户和黄某账户就在某不活跃的远月合约上发生多笔对敲。黄某账户以较低的价格从韩某账户买入期货合约,又以较高的价格将期货合约卖给韩某账户造成韩某账户内百余万资金亏损一空而黄某在巨额盈利后立刻出金。

 

3、案例五胡某为获佣金转移客户资金案

2013年,投资者任某、陈某均委托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其期货账户。该公司员工胡某为提高陈某账户业绩并获取佣金,从而操作任某、陈某两个账户实施对敲,将任某账户内的17余万元资金转移至陈某账户。

4、案例六某集团公司交易员对敲交易案

2013年4月,某公司交易员王某同时操作公司期货账户和其个人的期货账户,在两个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上实施对敲交易。交易导致公司账户向王某账户转移资金数千元,并导致两个期货合约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5、相关法律分析

“委托理财”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是指受托人替委托人操作期货账户时,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对敲交易转移委托人资金的行为。

这一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对交易账户具有合法的交易操作权。这种合法操作权可能基于两种方式获得,其一,交易账户权利人的委托授权,这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二,交易账户权利人的职务授权,这是一种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第二,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犯罪目的。第三,行为人利用期货市场的交易平合,在其合法操作的账户与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6、知识点

借“委托交易”对敲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7、经验总结

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认为只要自己控制住资金调拨权,自己最多只需承担投资损失,受托人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可分享利润,没有侵占委托人利益的手段和动机。殊不知受托人可以通过在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快速地转移账户资金,从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

 

 

违规操作之四:异常交易

1、什么是异常交易?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是指日内多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以及出现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等行为。

2、案例七 翟某等3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2013年624日,翟某等3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天然橡胶1309(Ru1309)期货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且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其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根据《く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的有关规定,交易所随即对该账户组客户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其对天然橡胶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

 

3、案例八 李某等17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2013年85日,李某等17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于在天然橡胶1401(Ru1401)期货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且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该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根据《く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的有关规定,交易所随即对该账户组客户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其在天然橡胶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

4、相关法律分析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规定了五种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第五款规定“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为一种异常交易。上述两起异常交易中,行为人系第二次违反此款规定,因此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其在该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

5、知识点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決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进行投机头寸的限仓。

6、经验总结

为防止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应加强对自身交易行为的监控,特别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控制人,应加强对账户组持仓情况的管理,确保不触发警戒线。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熟悉期货市场法律法规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在此期间,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大力支持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交易,不断推进市场功能发挥、规模增长和机构发展间的良性互动。对此,产业客户要把规避风险作为参与期货交易的第一要务,努力培养熟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专业队伍,充分发挥期货市场赋予的积极作用。期货市场未来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透明高效的市场机制,稳健经营的市场主体,适度有效的市场监管,更离不开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希望包括产业客户在内的每一位投资者都能珍惜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的有利环境,自觉遵守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精心呵护它在服务国民经济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正面形象。

2、“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违法犯罪分子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前提是掌握受害人的期货账号和密码。许多投资者认为只要掌握资金调拨权就能保护账户安全,而事实上,不法分子只需要获得期货账号及交易密码,就能通过对敲转移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获取投资者期货账号和密码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通过网络聊天等平台发布虚假期货交易

的骄人业绩,做出包赚不赔的承诺,以居间人身份,或以代客理财名义骗取;利用他人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以猜测的方式获得;利用他人操作账户时疏于防范以偷窥的方式获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客户计算机以窃取的方式获得等。

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切勿将账户委托给陌生人操作,不要将期货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违规交易。如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对敲,首先请尽快修改交易密码,然后及时向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尽快挽回损失。

除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户信息外,投资者还可定期更换密码,密码设定不要过分简单。对于采用木马软件入侵的技术犯罪,可采取安装杀毒和防火墙软件、定期更新病毒和木马特征库等措施,这会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3、加强账户管理和内控建设

对敲是期货市场常见的违规交易行为,为何违法犯罪分子会在期货市场实施此类行为?主要是因为:一是期货市场存在一些不活跃的期货合约,由于这些合约的交易参与者少,买卖价差较大,违法犯罪分子实现与特定对手的交易相对容易;二是期货市场实行T+0交易机制,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整

个犯罪行为;三是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的杠杆交易,以小博大的交易特点刺激了违规交易行为。

在许多案件中,对敲行为往往是由机构和个人账户的代理人进行的,账户持有者始终对代理人的行为毫不知情。账户持有者的疏于防范不仅对自身带来财产损失,也间接影响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与功能发挥,对市场其他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应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委托诚信可靠的受托人代理交易。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在培养专业、诚信的交易团队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并执行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制度。

4、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提升市场诚信水平

期货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位投资者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为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力量,保护机构和个人举报违规交易行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期货公司会配合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为其保密。

同时,期货公司也将协同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同时,着力提升市场诚信建设水平,积极探索建立深入、持久、有效的投资者教育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培育健康理性的市场文化,与广大会员及投资者共同维护期货市场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