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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有了更加强大的“保护神”

  • 时间: 2019-04-08 16:04:00
  •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这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出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该领导小组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担任组长,统筹协调各业务领域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体到证券市场,投资者拿出积攒的血汗钱到市场投资,其在资金、知识、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则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在笔者看来,中小投资者最大的痛点,无疑就是发生利益受损情形后,却求偿无门,广大中小投资者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是证券市场中的“人民”,既包括股民,还包括基民、债民等。

目前投保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体两翼”格局,“一体”是指2011年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代表证监会统筹协调系统资源。“两翼”是指投保基金公司和投服中心,投保基金公司主要有两个职能,一是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等时候,对证券公司债权人予以偿付;二是担任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包括组织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三个案例的先行赔付工作。而投服中心则是一个公益性维权和服务组织,专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维权等。

领导小组的成立,提升了证监会统筹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层次,其可动员和组织的力量,既包括证监会系统内各部门资源,还包括交易所、投保基金公司、投服中心的力量。多方力量的汇集,再加上将投保工作纳入各业务条线考核评价范围,必将推动投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广大中小投资者有了更加强大的“保护神”。

当然,投保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范围也相当广泛,为推动投保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长期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投服中心”作为一线投保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是在证券公司等破产时使用;但显然,投资者需要得到保护的场景,绝非只是证券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更多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侵权情形,《证券法》尚未对“投资者保护”的真正内涵做出概况以及强制性规定。领导小组以及证监会投保局,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投保工作,而投保基金公司的职能又较为有限,由此一线投保工作的重担似乎更多压在投服中心肩上。

建议完善《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作出专章规定,或专门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其中可明确规定,由投服中心作为负责投保工作的一线公益机构,包括持股行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纠纷调解、为投资者支持诉讼等。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执法理念。违法违规主体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作为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其最为关注的是违法违规主体能否首先赔付其损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政府监管执法部门就应呼应广大投资者这种心声,对违法违规主体可以终止调查执法程序为条件,引导其主动缴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甚至可将“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一条。对轻微证券犯罪案件,可以探索纳入刑事和解范围,以免除刑事责任作为激励、督促相关责任人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尽量拓展投保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投资者保护工作,涉及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多个环节,投资者可能既是上市公司股东、又是交易者,其利益受损可能在多环节、多方面发生;为此要推动投保工作全覆盖、无死角,让投资者在每一个环节、所发生的每一分损失都能如数拿回,如此才能提振投资者对这个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