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1年12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定被告人梁某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等3项罪名;判定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从2002年开始,李某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王某、冯某等40余人为组织成员,以成立各类公司为幌子,在当地国家机关个别腐败分子的庇护下从事犯罪活动。
一是以企业的合法外壳掩盖其黑社会犯罪活动
该犯罪集团在广州、茂名等地开设地下赌场并以10%~30%不等的月息发放高利贷,利滚利计算利息。为掩盖其非法行为,李某出资成立了茂名市海某化工公司、奥某投资公司等多家企业,以合法经营企业的面目掩盖其有组织的黑社会活动。
二是利用腐败分子包庇纵容犯罪活动
李某利用茂名市某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严某、民庭庭长何某,茂名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原局长杨某,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程某、大队长黄某 ( 均另案处理 ) 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实施犯罪保驾护航。当被害人无力支付高利贷本息时,该组织成员采取三步走的方式追债:第一步是强迫被害人重写借据,将本金加利息变成新借据的新本金,从而掩盖高利贷的实质,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二步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采取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殴打等黑恶手段追债;第三步是与茂名市某区人民法院的腐败官员内外勾结,通过判决被害人偿还或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达到侵吞被害人资金、房产、企业和股权等财产的目的。
三是通过集团内部成员和社会关系转移非法资金
2009年11月,李某得知其罪行即将败露,为掩饰、隐瞒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发放高利贷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指使被告人梁某云将财产转移。2009年12月,梁某云的银行账户在10天内分别收到李某转入的4笔整额的大宗款项,其后将该款项转入自己另外3个他行账户并分别提取现金,同时借用梁某全的身份证开户存入;在此期间还在李某的授意下将500万元转入同案人徐某葵的账户,将30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的妻子梁某,再由梁某帮李某将财产转移。
2009年9月,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向反洗钱主管部门请求对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集团的45名犯罪嫌疑人开展反洗钱调查。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介绍,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集团长期为非作歹,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希望借助反洗钱调查查清该集团财富情况,彻底铲除这伙黑恶势力。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四次反洗钱调查,全面掌握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开户以及非法资金的来源、去向及余额情况,为公安机关侦查、追踪犯罪嫌疑人涉黑犯罪非法所得及快速破获案件提供了大量关键证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犯罪分子除使用银行转账、提现和投资等传统方式洗钱外,还运用了两种新的洗钱手法:一是通过逼迫被害人重新写借据的方式隐瞒高利贷资金的性质,虚构为普通的民间借贷资金;二是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通过法院的调解、判决,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证实其非法资金的合法性,达到清洗赃款的目的。
由于上述两种洗钱手法在以往的案件判决中未曾出现,而且本案侦查期间李某的身份是茂名市人大代表,严某、何某、杨某、程某均为当地司法机关的中高层干部,有着很强的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他们将黑社会集团的非法所得通过司法判决“洗白”,形成了黑钱洗白再用于黑的资金周转链条,侦办和取证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很大,难以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因而法院未能认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该团伙有关人员的洗钱行为。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